派遣制现在已经越来越常见了。顾名思义是通过合同签约方把人员派遣到某个公司去工作。但现实中更普遍的情况往往是,派遣员工其实是先向这个某公司求职,然后被告知公司采取派遣制,合同及人事关系都在第三方。说得专业点,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会涉及到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参与,而标准劳动关系是两方。说得通俗点,派遣就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约,昆明企业财务派遣代理,在各大公司内工作,合同期为两年甚至更长——工作在这里,合同和人事关系都在别处。 有不少对派遣制的误解,把它跟技术含量低的非重心业务工种联系在一起。但事实并非如此,昆明企业财务派遣代理,虽然派遣员工在企业中还是以操作和辅助性岗位为主,但现在也有不少派遣员工做到了管理层,昆明企业财务派遣代理,甚至更有外企从上至下全都是派遣员工。对派遣制员工进行绩效评价公司就可以在制度层面上针对派遣制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的设计工作了。昆明企业财务派遣代理
劳动者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劳动者派遣中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对于受派遣劳动者两两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但是这两种劳动关系却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二者结合起来观察,它们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一种特殊的组合劳动关系。两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能够组合在一起的桥梁或纽带是劳动者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的劳动者派遣协议。该协议规定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建立起民事法律关系。正是通过这种民事关系将不完整的形式劳动关系和实际劳动关系合并构成组合劳动关系。成都财务派遣中心劳动者派遣中派遣机构与要派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对于受派遣劳动者是共同用人单位,双方关系是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用工制度的深化,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式,逐渐为广大用工单位所接受并不断发展成熟。作为这一用工形式主体之一的劳务派遣工,逐渐成为我国劳动者群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特殊的作用。然而实践中,我国的劳务派遣工作为一个新的劳动者群体,在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暴露出了诸多问题。比如,在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上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以降低用工成本;超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使用大量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身份歧视突出,同工不同酬;用工单位缺乏对劳务派遣工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等的培训指导;劳务派遣工未能成立工会组织或工会组织未发挥应用作用,致使其集体谈判权、权、参与权等集体劳动权难以实现;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扯皮推诿等等问题普遍存在,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虽然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特别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工的权利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劳务派遣工权利却难以实现。劳务派遣在满足企业灵活用工需求,解决摩擦失业,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较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劳务派遣是我国开放后引入的一种用功形式,虽然起步晚,但是发展迅速。成都财务派遣中心
在劳务派遣中,派遣机构和受派遣劳动者之间以及要派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的都是特殊劳动关系。昆明企业财务派遣代理
我国劳务派遣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着发展的困境。目前,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劳务派遣的运作和管理还停留在粗放经营层面,服务的不规范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劳务派遣健康发展的瓶颈。因此,有必要从技术标准的层面针对劳务派遣机构的服务行为提出指导性的规范要求,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提高劳务派遣服务质量,促进劳务派遣机构的规范发展,推动我国劳务派遣的有序发展。制定劳务派遣服务标准,有利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昆明企业财务派遣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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